luckin coffee以涉嫌壟斷向星巴克發公開信,算是不正當競爭嗎?

作者:未知 來源:手衝咖啡: 咖啡品牌 > 瑞幸咖啡 > 2024-11-21 19:28:3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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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不當起訴,算不算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爲?
     
    事實上,中國稍微帶點“互聯網基因”的廠商或創業者,都喜歡採取“以小博大”的,但有時候可能涉嫌“碰瓷式”行銷的競爭手段。
     
    日前,中國一家名不經傳的公司把星巴克起訴了,理由是星巴克在中國涉嫌壟斷。一時間,星巴克是否構成壟斷,似乎關注的不多,但是,這家公司卻變得“聲名鵲起”了。
     
    當然,該公司“名不經傳”是相對於星巴克、Costa咖啡等而言的,不論是線下店面數量,還是用戶認知,抑或是銷售額等等,該公司與它們的差距還是顯著的。
     
    那麼,對於類似這樣一家小公司,包括星巴克等內的老牌咖啡店,有必要採取所謂限制或排除競爭的手段對付它嗎?
     
    發公開信:該如何從法律上予以界定該行爲?
     
    日前,一家名爲“瑞幸咖啡”的企業,以自身名義公開對外發布題爲“給行業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 讓中國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——致星巴克的一封公開信”。
     
    在該公開信中,這家企業聲稱:(1)星巴克已佔據中國連鎖咖啡市場50%以上的份額;(2)星巴克與很多物業簽訂的合同中存在排他性條款;(3)星巴克對我們的供應商夥伴頻繁施壓要求選邊站。
     
    如果這些內容屬實,那麼,有關“星巴克與物業簽訂的合同內容”是如何獲取到的呢?
     
    按照一般的商業慣例,合同內容、細節僅限合同當事人雙方知曉或知悉,很多都屬企業商業祕密範疇之內。作爲第三方的瑞幸咖啡如何拿到了星巴克與其他單位的合同文本?其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?其獲得的文本是否真實?
     
    按照中國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 的規定,“以盜竊、賄賂、欺詐、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”或“披露前述方式獲得的商業祕密”以及“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不當違法獲取而披露的”,都屬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。
     
    簡單說,暫且不考慮瑞幸咖啡指責星巴克涉嫌壟斷的理由是否真實,其不當獲取且公開披露可能屬星巴克商業祕密的行爲,本身就涉嫌構成違法。
     
    有無壟斷:是否產生排除、限制競爭是核心
     
    按照中國《反壟斷法》規定,不論是“壟斷協議”,還是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”,抑或“經營者集中”,這些經營行爲是否構成壟斷,是否應予反壟斷處置,核心在於這些經營行爲是否產生了“排除、限制競爭”的客觀效果。
     
    那麼,星巴克在中國的經營行爲達到構成壟斷的邊界了嗎?
     
    瑞幸咖啡委託的律師援引歐睿國際的統計數據稱,在2016年和2017年裏,星巴克在中國咖啡館服務的市場份額,是57.5%和58.6%;在連鎖咖啡館服務的市場中,其份額更是高達78.8%和80.7%;門市數量佔連鎖咖啡館總數的58.6%和61%;交易總筆數佔連鎖咖啡館服務市場的71.4%和73.3%。
     
    那麼, 按照《反壟斷法》的規定,星巴克是否已經具有“市場支配地位”?
     
   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,我們回顧下共享自行車的發展,假定摩拜是中國第一家共享自行車企業,在其他自行車出現前,因市場參與者只有一家,摩拜自行車的市場份額可以推定爲100%,那麼,我們是否可以據此推定摩拜自行車具有“市場支配地位”?
     
   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。
     
    理由很簡單,因爲摩拜無法阻止類似ofo等其他共享自行車企業或平臺進入該市場。所以,暫時的市場份額領先並不能推定它具有市場支配地位。
     
    事實上,按照《反壟斷法》的規定,只有“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、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,或者能夠阻礙、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”才能推定具有“市場支配地位”。
     
    那麼,星巴克能阻止其他品牌咖啡館進入市場嗎?
     
    事件反思:多一些原始創新,少一些搭便車
     
    迴歸到咖啡館行業來看,僅就連鎖咖啡館,中國稍有名氣的市場參與者就有:星巴克、 Costa、太平洋咖啡(Pacific Coffee)、漫咖啡(MAAN coffee)、兩岸咖啡(C. Straits Cafe)等衆多品牌。如果再加上一些區域市場的小咖啡館,市場參與者衆多,僅是星巴克當前階段性的市場份額領先,也並沒有產生“阻礙、影響”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客觀事實和能力。此外,作爲一家誕生時間不長的連鎖咖啡,瑞幸咖啡聲稱遭遇來自星巴克對供應商的“二選一”壓力,十分令人費解。
     
    如果星巴克確有類似行爲,也應該主要針對Costa、太平洋咖啡等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競爭者,而不應該是一家默默無聞的新品牌。
     
    當然,更重要的是,如果不能證明星巴克具有市場支配地位,那麼, 所謂的“租賃協議排他性限制”和“供應商獨家合作”,其實是市場參與者建立競爭壁壘的合理手段,也是避免其他市場參與者在品牌、用戶及銷售上“搭便車”的防護手段。
     
    試想一家與星巴克毗鄰而居的小咖啡館,權益受損的是星巴克?還是這家小咖啡館?
     
    對於類似瑞幸咖啡等有一定“互聯網基因”的中國連鎖咖啡品牌廠商或創新者,總的來說,用戶和市場都應該以包容的心態見證它的誕生和成長,但是,這並不意味著因爲它是中國品牌,就應該獲得“高人一等”的法律保護。
     
    事實上,瑞幸咖啡以可能尚未發生的起訴(計劃起訴,尚未受理或立案)甚至尚未啓動的調查(計劃舉報,尚未受理或立案),大肆公開指責星巴克涉嫌壟斷,如果最終認定不屬實的話,那麼,瑞幸咖啡這種市場行爲,是否涉嫌構成詆譭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呢?
     
   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,不代表本報立場。】
     
    作者: 李俊慧
     
    現任: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
     
    簡介: 作者李俊慧先生爲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,長期關注互聯網、智慧財產權,以及其相關監管政策和法律問題(中國地區)。

 

2018-06-05 20:27:06 責任編輯:未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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